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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既需要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求,也需要满足卖方没有主观过错的主观要求。
2.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购买渠道、普通的销售合同等正常的商业手段获得销售的产品。
3.对于客观要件,卖方应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至于主观因素,卖方应证明他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他所销售的产品是由制造商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和销售的。
4.“不知道”是指销售者实际上并没有意识到销售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和销售的,这表明销售者是善意的。“不应该知道”是指卖方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对于不知道所售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民许可制造和销售的,没有主观过错。
5.关于卖方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要注意保护专利权与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之间的平衡,从诚信经营者的角度尊重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
6.一般来说,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守了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获得了所售产品的明确来源、合法渠道和合理价格,其销售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则销售者作为诚实经营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推定其没有主观过错。在这一点上,专利权人民应该提供相反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如果专利权人民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产品是在未经专利权人民许可的情况下制造和销售的这一事实是极有可能的,卖方应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此时,卖方不仅要证明其遵循了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还应证明其对所售产品是否是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和销售的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否则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不符合正当来源抗辩的“诚实信用、无过错”的主观要求。
7.合法来源的抗辩成立的,不能免除停止侵害、支付合理维权费用的责任。
建议在采购过程中对卖方进行初步尽职调查, 并记录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保留采购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特别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型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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